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2021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0311)(下)
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20211001)
Classification of retail formats
《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9发布,归口单位全国连锁经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商务部,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术语和定义
3 零售业态分类原则
4 零售业态分类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各零售业态的基本特点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
本标准与GB/T 18106-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食杂店”业态;
——取消了有店铺零售分类中“大超市”“家居建材商店”“厂家直销中心”三个独立业态,将“大超市”并入超市业态;将“家居建材商店”并入专业店业态;将“厂家直销中心”并入购物中心业态,更名为“奥特莱斯型购物中心”;
——细化了便利店业态分类;
——按营业面积大小和生鲜食品营业面积细化了超市业态分类;
——细化了购物中心业态;
——增加了集合店业态;
——增加了无人值守商店业态;
——在无店铺零售中,增加了流动货摊零售业态;
——将原“网上商店”修改为“网络零售”;
——将原“电视购物”修改为“电视/广播零售”;
——将原“自动售货亭”修改为“无人售货设备零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日连锁经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阿里研究院、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都乐(上海)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虹、赵涛、楚东、主沟姐、姜星、赖阳、吕志彬、贾娅玲、孙文波、杨爱国、赵萌、王志彬、段世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106-2000、GB/T 18106-2004。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业态的分类原则及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零售经营和运营活动的主体。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零售 retailing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注:改写GB/T 4754-2017,F52说明。2.2 零售业态 retail formats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商品零售经营者对相应要素进行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3 食品 food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GB/T 15091-1994,定义2.1]2.4 单品 stock keeping unit;SKU商品的最小分类单位。[GB/T 10465-2008,定义8.1.1]2.5 非食品类商品 non-food products零售店铺内除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等商品之外的日用生活消费品。2.6 电子商务平台 e-commerce platform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撤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3零售业态分类原则
3.1 根据有无固定营业场所,零售业态可分为有店铺零售和无店铺零售两大类。
3.2 有店铺零售按店铺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等单一要素或多要素进行细分,可分为便利店、超市、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专业店、品牌专卖店、集合店、无人值守商店等10种零售业态。有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参见附录A中表A.1。
3.3 无店铺零售分为网络零售、电视/广播零售、邮寄零售、无人售货设备零售、直销、电话零售、流动货摊零售等7种零售业态。无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参见表A.2。
4零售业分态
4.1 有店铺零售(store-based retailing)
有相对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展示和销售的场所和设施,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活动。
4.1.1 便利店(convenience store)
以销售即食商品为主,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的小型综合零售形式的业态。
4.1.1.1 社区型便利店
位于社区周边,主要顾客群体为社区内常住人员。
4.1.1.2 客流配套型便利店
位于公共交通枢纽以及景点、商业中心、医院、高校、园区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区域及周边,顾客群体以上班族、出行人群和特定人群为主。
4.1.1.3 商务型便利店
位于写字楼集中的区域及周边,顾客群体以办公人群为主。
4.1.1.4 加油站型便利店
依托加油站,顾客群体以司乘人员为主。
4.1.2 超市(supermarket)
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通常采取开架销售,也可同时采取在线销售。门店内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服务及现场就餐服务。
4.1.2.1 按照营业面积,可以将超市分为:
a)大型超市
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6000m2,商品种类丰富,满足一站式购物。
b)中型超市
营业面积在2000m2-5999m2之间,商品种类较多,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c)小型超市
营业面积在200m2~1999m2之间,食品类商品品种较多,满足日常生活必需。
4.1.2.2 根据生鲜食品营业面积占比,可以将超市分为:
a)生鲜食品超市
生鲜食品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总营业面积的三分之一,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零售业态。生鲜食品的有效单品数量通常占总单品数的30%及以上。
b)综合超市
经营品种齐全,满足顾客日常生活用品一次购齐的超市。非食品单品数量占比较高。
注:按照加工程度和保存、售卖方式不同,生鲜食品包括初级生鲜食品、冷冻冷藏食品和现场加工食品三大类:
1)初级生鲜食品:新鲜的蔬菜、水果、坚果、畜禽肉及其产品、水产品、爷物等,以及经初级加工处理后在冷冻、冷藏或常温下销售的上述食品;
2)冷冻冷藏食品:冷冻食品指以农、畜、水产作为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冻在-18℃以下储存并销售的食品;冷藏食品指以农、畜、水产作为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却在4℃以下储存并销售的食品;
3)现场加工食品:在商品零售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任(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以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买后不需要清洗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4.1.3 折扣店(discount store)
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通常拥有不到2000个单品,自有品牌商品数量高于普通超市的自有品牌商品数量。
4.1.4 仓储会员店(warehouse club)
以会员为目标顾客,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基本服务、优惠价格和大包装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4.1.5 百货店(department store)
以经营品牌服装服饰、化妆品、家居用品、箱包、鞋品、珠宝、钟表等为主,统一经营,满足顾客对品质商品多样化需求的零售业态。
4.1.6 购物中心(shopping center;shopping mall)
由不同类型的零售、餐饮、休闲娱乐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商铺按照统一规划,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建筑空间或区域内,统一运营的商业集合体。
4.1.6.1 都市型购物中心
以满足顾客中高端和时尚购物需求,配套餐饮、休闲娱乐、商务社交等多元化服务。位于城市的核心商圈或中心商务区,辐射半径可以覆盖甚至超出所在城市。
4.1.6.2 区域型购物中心
满足不同收入水平顾客的一站式消费需求,购物、餐饮、休闲和服务功能齐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丰富。位于城市新区或城乡接合部的商业中心或社区聚集区,紧邻交通主干道或城市交通节点,辐射半径约在5km以上。
4.1.6.3 社区型购物中心
以满足周边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为主,配备必要的餐饮和休闲娱乐设施。位于居民聚居区的中心或周边,交通便利。
4.1.6.4 奥特莱斯型购物中心
以品牌生产商或经销商开设的零售商店为主体,以销售打折商品为特色。在交通便利或远离市中心的交通主干道旁,或开设在旅游景区附近。
4.1.7 专业店(specialized store)
经营某一类或相关品类商品及服务的零售业态。如办公用品专业店(office supply)、家电专业店(home appliance)、药品专业店(drug store)、服饰店(apparel shop)、体育用品专业店(sporting goods store)和家居建材商店(home center)等。
4.1.8 品牌专卖店(brand exclusive shop)
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品牌商品的零售业态。
4.1.9 集合店(selection shop)
汇集多个品牌及多个系列的商品,可涵盖服饰、鞋、包、文具、电子产品、食品等多种品类的零售店。
4.1.10 无人值守商店(unmanned store)
在营业现场无人工服务的情况下,自助完成商品销售或服务的零售店。
4.2 无店铺零售(non-store selling)
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邮寄、无人售货设备、流动售货车或直销等,将自营或合作经营的商品,通过物流配送、或消费者自提、或面对面销售等方式送达消费者的零售活动。
4.2.1 网络零售(online retail)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设备等开展商品零售的活动。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网络零售可分为网络自营零售和网络平台零售。
4.2.1.1 网络自营零售
经营者利用自有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主经营、销售商品的零售活动。
4.2.1.2 网络平台零售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等相关服务,助其完成商品交易的零售模式。
4.2.2 电视/广播零售(television/broadcast shopping)
以电视、广播作为商品展示、推介渠道,提供使用效果、方法等推介内容并取得订单的零售业态。
4.2.3 邮寄零售(mail order)
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展示、推介,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4.2.4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unmanned equipment retail)
通过售货设备、智能货柜或贴有支付码的货架等进行商品售卖的零售业态。
4.2.5 直销(direct selling)
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零售业态。
4.2.6 电话零售(tele-shopping)
通过电话完成销售的零售业态。
4.2.7 流动货摊零售(retail sale via mobile stalls)
通过移动售货车或其他展示、陈列工具销售食品、饮料、服饰、鞋帽等日常消费品的零售形式。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各零售业态的基本特点A.1 有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见表A.1。
A.2 无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见表A.2。
·参考文献
[1]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GB/T15091-1994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3] SB/T10465-2008 连锁经营术语
[4] SB/T10813-2013 购物中心业态组合规范
[5] SB/T11084-2014 便利店分类
[6] JGJ 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7] 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第4版).联合国
[8]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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